已提交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建议 | 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近日,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绿会法工委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了线上讨论会,邀请到动物保护及防疫、卫生法、环境法等相关领域专家提出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汇总,绿会法工委将14条总体建议和10条具体建议于6月12日正式邮寄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文/杨小阳 审/Tammy 编/Angel
【总体建议】
一、应建议将生物安全体现在《草案》的立法目的中
建议:将第三条改为“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野外捕获的其他动物”。
三、确立动物防疫风险预防原则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政府和企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疫情管理的重要方式。鉴于动物防疫对于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的重大影响,建议设立专章规定动物防疫的相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基层兽医和媒体等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因疫情需要扑杀动物会对养殖企业和个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失。
十二、建立动物防疫的公益诉讼制度
【详细建议】
序号 | 条款 | 修改建议 | 主要理由 | 备 注 |
1 |
第四十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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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部门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情况很可能涉及野生动物,林业部门作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和主管部门参与防疫活动十分必要。 | |
2 |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 染疫动物及其制品不仅易造成环境污染,也可能造成生态破坏。 | |
3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未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种用、乳用动物及特定动物产品。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未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不得不得销售种用、乳用动物及特定动物产品。
| 风险规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一种活动是否存在风险,与是否跨越行政边界没有直接联系,未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在本地同样存在风险,也不应销售。因此,立法应当超越属地管理,更加关注风险本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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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十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在重大动物疫情认定过程中,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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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在重大动物疫情认定过程中,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
| 制度设计细节方面,需进一步斟酌:即限定为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 |
5 |
第二十条第四款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承担主体责任,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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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四款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承担主体责任,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政治问责,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责任是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 |
6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专业交易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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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专业交易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 用语表述问题。 | |
7 |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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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加上这一条,适用范围就变小了,似乎也就意味着尽管违反了本法的规定,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只要没有造成传染病或疫病的流行和传播,就不需要索赔,既不符合《草案》的制度设计和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基本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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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免疫接种、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及捐赠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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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免疫接种、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及捐赠等活动。
| 顺序应互换,首先由国家鼓励和支持,然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最后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 |
9 |
第六十八条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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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民间职业兽医,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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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与其他职业资格一样,是专业性很强的需要准入条件的执业领域。在我国,基层兽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民间兽医,不仅历史悠久,也是我们中华文明传承的一种表现,而且在基层防疫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另一类是和中医一般,世家传承。但这两类民间兽医普遍存在学历教育不足的实际情况,如果强制要求其考证困难较大。鉴于我国的基层兽医防疫力量还是非常薄弱,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类基层防疫的重要民间兽医力量融合到兽医职业资格取得制度中来,也是兽医执业许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 |
10 |
第十六条第三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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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三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疫源的及早发现应成为本次修法特别重视或者说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将疫源监测工作只交给林业草原部门是不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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